中心各科室,各縣(區(qū))事務中心,相關定點醫(yī)療機構:
為加強我市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管理,規(guī)范申請、結算、審核、撥付等業(yè)務經辦流程,現(xiàn)將《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業(yè)務經辦規(guī)程(試行)》印發(fā)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嚴格遵照執(zhí)行,在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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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醫(yī)療保障事務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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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業(yè)務經辦規(guī)程(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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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管理(以下簡稱“兩病”),明確和規(guī)范“兩病”門診用藥經辦職責和流程,根據(jù)《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保障機制實施細則》(攀醫(yī)?!?019〕120號)(以下簡稱《細則》)和《攀枝花市醫(yī)療保障局關于將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納入基本醫(y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用藥范圍的通知》(攀醫(yī)保〔2019〕122號),制定本規(guī)程。
第二條??下列情況適用本規(guī)程:
(一)我市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參保人員(以下稱“參保人員”)患有“兩病”確需采取藥物治療、但未達到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二類門診特殊疾病認定標準的患者,其申請和認定“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以及在定點治療機構就診用藥管理;
(二)我市“兩病”定點認定機構(市內二級及以上定點醫(y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1)和“兩病”定點治療機構(市內二級及以下基層定點醫(yī)療機構,名單見附件2);
(三)各醫(yī)保經辦機構對定點認定機構“兩病”認定復核確認、定點治療機構“兩病”門診用藥費用審核、結算和監(jiān)管等相關業(yè)務的經辦服務。
第三條??各醫(yī)保經辦機構、定點認定機構及治療機構職責如下:
(一)“兩病”經辦按照權責劃分實行分級管理。市本級負責區(qū)域內參保人員的“兩病”門診補助費用審核、結算和監(jiān)管工作,負責區(qū)域內的“兩病”認定機構、治療機構的協(xié)議管理工作,指導各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開展“兩病”經辦服務工作。
各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負責區(qū)域內參保人員的?“兩病”門診用藥資格的認定管理相關工作,負責區(qū)域內參保人員的“兩病”門診用藥費用審核、結算和監(jiān)管工作,負責區(qū)域內的“兩病”認定機構、治療機構的協(xié)議管理工作。
(二)各定點認定機構、治療機構按照我市《細則》有關規(guī)定、“兩病”門診藥品目錄及協(xié)議約定,認真做好參保人員“兩病”認定、診治服務工作,配合醫(yī)保部門做好參保人員就醫(yī)管理、費用控制及費用結算等工作。
第二章??認定機構和治療機構
第四條??我市二級及以上定點醫(yī)療機構為我市?“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認定的定點認定機構?!皟刹 闭J定醫(yī)師為在職臨床的副主任醫(yī)師及以上職稱的相關專業(yè)的醫(yī)生。條件成熟后逐步將定點認定機構放寬至鄉(xiāng)鎮(zhèn)衛(wèi)生院和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第五條??定點認定機構應按照協(xié)議約定開展認定工作,認定醫(yī)師應嚴格按照認定標準為我市參保人員進行資格認定,確保認定的真實性、客觀性,嚴禁弄虛作假。
認定機構對參保人員符合認定標準的認定信息錄入醫(yī)保系統(tǒng)上傳醫(yī)保經辦機構,并由所屬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復核確認后生效。認定機構須將認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六條??我市二級及以下基層定點醫(yī)療機構為我市?“兩病”門診補助的定點治療機構?!皟刹 敝委熱t(yī)師為在職臨床的??漆t(yī)生和副主任醫(yī)師及以上職稱的醫(yī)生。
第七條??定點治療機構應在“兩病”用藥目錄范圍內開展診治服務,須主動配合醫(yī)保經辦機構認真履行服務協(xié)議。在“兩病”診療過程中,應嚴格遵守醫(yī)保政策和協(xié)議規(guī)定,做到規(guī)范服務、優(yōu)質服務。
(一)保障藥品供給。定點治療機構應按協(xié)議約定配備充足的藥品,以滿足參保人員“兩病”用藥的需要。原則上使用集中采購中選藥品,不得以費用控制、藥占比、藥事委員會審定等為由,影響藥品供應保障與合理使用;嚴禁不備藥開處方讓參保人員等待取藥,或因備藥不足推諉參保人員就診行為的發(fā)生。
(二)嚴格身份確認。定點治療機構的經治醫(yī)師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有關證件,按規(guī)定診治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參保人員,杜絕冒名頂替現(xiàn)象發(fā)生。
(三)規(guī)范治療服務。定點治療機構的經治醫(yī)師要規(guī)范書寫門診病歷和處方等醫(yī)療文書,應根據(jù)參保人員認定病種和具體病情,在我市“兩病”用藥范圍內,明確需要使用的藥品名稱、劑型、用量、用法等,切實做到合理治療、合理用藥,不得虛記費用。對臨床診斷明確、病情基本穩(wěn)定的“兩病”患者,可實施用藥長期處方管理,一次處方可開具12周以內的用量。處方有效期內,不得重復開藥。治療同種疾病的主要藥品不得超過三種,藥理作用相同的藥品不得聯(lián)合使用。
(四)實時上傳資料。定點治療機構應按照要求,嚴格規(guī)范、準確無誤的實時上傳參保人員就診相關資料至醫(yī)保系統(tǒng),不得人為篡改作假。數(shù)據(jù)上傳不符合要求的,醫(yī)保經辦機構將不予審核結算。
(五)建立管理制度。定點治療機構要建立“兩病”用藥管理制度,開具國家談判藥品時,需建立參保人員使用藥品實名制登記臺帳,并將相關資料歸檔備查。治療機構應加強藥品進銷存管理,嚴禁串換藥品等行為發(fā)生。
第三章??申請與認定
第八條??參保人員“兩病”門診用藥實行申請認定管理,認定標準如下:
(一)高血壓認定標準。參保人員經診斷患有高血壓病確需藥物治療,但病情未達到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二類門診特殊疾病認定標準,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者可予以認定:
1.半年內門診診斷證明書或出院證明書;
2.半年內有用藥記錄的門診病歷(原件)或住院病歷復印件(蓋鮮章);
3.半年內臨床診斷兩次及以上非同日靜息狀態(tài)下測得血壓升高(收縮壓≥140mmHg?或舒張壓≥90mmHg)的檢查報告。
(二)糖尿病認定標準。參保人員經診斷患有糖尿病確需藥物治療,但病情未達到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二類門診特殊疾病鑒定標準,同時具備以下三項者可予以認定:
1.半年內門診診斷證明書或出院證明書;
2.半年內有用藥記錄的門診病歷(原件)或住院病歷復印件(蓋鮮章);
3.半年內有空腹血糖≥7.0mmol/L?或餐后兩小時血糖≥11.1mmol/L的檢查報告。
第九條??在待遇享受期的參保人員患有“兩病”的,可根據(jù)情況按以下方式分類申請認定備案:
(一)市內參保人員。市內參保人員經定點認定機構具有資質的醫(yī)師診斷,明確患有“兩病”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屬在認定機構按規(guī)定填寫《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附件3),申請“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備案。
(二)異地居住人員。我市長期異地居?。üぷ鳎﹨⒈H藛T經備案地“兩病”定點認定機構具有資質的醫(yī)師診斷,明確患有“兩病”的,可由本人或其家屬到所屬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辦理“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備案申請,辦理時須按規(guī)定填寫《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并提交第八條規(guī)定的相關認定資料。
各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對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并應一次性告知參保人員應補齊的資料或退單的理由;對申報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并按本規(guī)程第八條規(guī)定予以認定并登記備案。
(三)參保人員罹患“兩病”中的一個或兩個病種的,可同時申請一個或兩個病種的門診用藥補助資格。
第十條??各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應明確專人負責受理定點認定機構上傳的認定信息,即時辦理復核確認業(yè)務。復核合格的,予以資格認定確認;復核不合格的,不予資格認定并告知認定機構。
第十一條??通過“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認定的參保人員,中斷繳費1年及以上參保的,須按本規(guī)程第八條規(guī)定提交資料向所屬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重新認定備案。
第四章??待遇享受
第十二條??參保人員自“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備案生效的次月,按《細則》規(guī)定享受門診用藥待遇保障,實行最高支付限額管理,其中,當年1月1日以后取得補助資格的參保人員,該統(tǒng)籌年度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平均每月補助金額乘以享受月數(shù)。當年未用完的余額,不得轉入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參保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門診用藥待遇保障。
(一)參保人員未通過“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認定的;
(二)參保人員雖通過資格認定但中斷繳費的,以及參保人員在待遇等待期的;
(三)參保人員已取得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二類門診特殊疾病中“兩病”認定資格的;
(四)參保人員弄虛作假取得“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的;
(五)其他規(guī)定不予享受情形。
第十四條??經認定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參保人員,其門診統(tǒng)籌待遇不變。
第五章??就診與結算
第十五條??“兩病”門診用藥范圍和支付標準按照國家和省醫(yī)療保障局相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參保人員使用“兩病”門診藥品目錄范圍內的藥品費用,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按《細則》有關規(guī)定予以支付;參保人員使用“兩病”門診藥品目錄范圍以外的藥品費用,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經認定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使用“兩病”門診藥品目錄中國家談判藥品的,應按國家談判藥品管理要求,執(zhí)行“五定”管理有關規(guī)定,其中,定點治療機構放寬至二級以下基層治療機構。
第十六條??經認定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參保人員,實行定點治療“兩病”。
(一)按照就近方便原則,參保人員應在申請認定“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時,選定一家定點治療機構作為“兩病”就診機構,其中,市內參保人員應在本市范圍內的定點治療機構中選定一家作為“兩病”就診機構;辦理了長期異地居?。üぷ鳎┑怯泜浒傅膮⒈H藛T,應在備案地選定一家當?shù)蒯t(yī)?!皟刹 倍c治療機構作為“兩病”就診機構。
(二)參保人員選定的定點治療機構一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經認定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參保人員,須持社??ㄔ谒x定的定點治療機構門診就診,其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范圍的費用,按規(guī)定予以報銷。非“兩病”定點治療機構門診費用,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條??經認定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市內參保人員,在所選定的定點治療機構門診用藥費用實行即時結算管理,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承擔部分的費用,參保人員與定點治療機構結算;應由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支付部分的費用,經醫(y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定期按“兩病”門診補助方式與定點治療機構結算。
第十九條??經認定符合“兩病”門診用藥補助的我市長期異地居?。üぷ鳎﹨⒈H藛T,在備案地的“兩病”定點治療機構就診的,在異地就醫(yī)國家或我省省級平臺未開通聯(lián)網(wǎng)即時結算前,其門診用藥費用由個人全額墊付,次年3月底前到所屬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辦理費用報銷(逾期不予報銷),并提供以下資料:
(1)財政、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門診收費原始發(fā)票;
(2)“兩病”門診用藥費用清單、藥品處方;
(3)患者本人的社會保障卡復印件。
第二十條??市、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按以下方式審核結算“兩病”門診用藥費用。
(一)市內聯(lián)網(wǎng)結算的治療機構應在次月15日前按要求上傳就診資料并匯總交單,向所屬醫(yī)保經辦機構提請審核結算。審核結算工作自收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
1.初審
(1)各醫(yī)保經辦機構每月16日開始對“兩病”門診補助方式結算的費用進行初審,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將審核結果推送至復審;
(2)初審工作人員應按20%左右的比例,開展人工抽審工作,并按相關規(guī)定開展違規(guī)扣款;
(3)審核“兩病”門診用藥費用的真實性、合理性和合規(guī)性,重點審核是否超“兩病”門診藥品目錄、超病種、超支付標準以及過度用藥等問題。
2.?復審
(1)各醫(yī)保經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并將審核結果推送至終審。
(2)復審工作人員對經復審認定合規(guī)的費用,取消審核扣款,完成審核工作;對情況特殊的費用,可前往定點治療機構調取門診記錄現(xiàn)場審核;對復審有異議的費用,醫(yī)保經辦機構和定點治療機構雙方人員本著“實事求是”“合理施治”的原則討論確定具體事項是否違規(guī),特殊情況可提請第三方評審確認。
3.終審。各醫(yī)保經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jù)審核情況進行終審,對問題費用直接進行扣款與還款,完成終審后生成費用剔除表。
4.撥付。各醫(yī)保經辦機構經辦人員根據(jù)審核情況,向定點治療機構出具審核意見書,并提請醫(yī)保經辦機構主管人員審核確認。審核經確認后,醫(yī)保經辦機構經辦人員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定點治療機構出具撥付通知,并由財務部門完成基金撥付。
5.補差。終審后,定點治療機構仍對審核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在終審完成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第三方評審申請,醫(yī)保經辦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審后,對于確實不屬于違規(guī)的費用,在次月予以補差支付。截止時間后,定點治療機構未提請第三方評審的,視為放棄補差,醫(yī)保經辦機構不再受理補差申請。
(二)長期異地居?。üぷ鳎﹨⒈H藛T在備案地定點治療機構由個人墊付的“兩病”門診用藥費用,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各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于每年1至3月期間受理長期異地居?。üぷ鳎﹨⒈H藛T上一年度的“兩病”門診用藥費用報銷事宜,逾期不再辦理;
2.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收單,資料不全的,退回個人或代辦人并一次性告知缺少的具體資料;
3.按照審核流程、審核要求以及《細則》規(guī)定的待遇予以結算。經審核應由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一律通過銀行直接劃轉到參保人員留存的社??ɑ蜚y行帳號上;
4.審核結算工作自收單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
(三)“兩病”門診用藥異地聯(lián)網(wǎng)即時結算開通后,按全省異地就醫(yī)結算管理要求予以審核結算。
第二十一條??完善“兩病”門診用藥費用支付管理辦法,逐步建立科學合理費用結算機制。
(一)將定點治療機構的“兩病”門診用藥費用納入總額控制預算范圍;
(二)探索開展“兩病”門診用藥費用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
(三)逐步將參保人員“兩病”門診用藥費用納入家庭醫(yī)生簽約服務范圍。
第六章??監(jiān)管與考核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對“兩病”的定點認定機構、治療機構實行協(xié)議管理,將“兩病”的認定醫(yī)師、治療醫(yī)師納入醫(yī)保醫(yī)師協(xié)議管理范圍,逐步將違規(guī)違約機構(人員)納入社會信用管理。協(xié)議文本由市醫(yī)療保障局統(tǒng)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定點認定機構、治療機構監(jiān)督檢查,嚴格服務協(xié)議執(zhí)行,加大違規(guī)處理力度。
(一)將“兩病”門診用藥保障列入日常檢查和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工作內容。
(二)將“兩病”用藥納入智能審核和監(jiān)控范圍,完善智能監(jiān)控系統(tǒng)和規(guī)則,關注異常數(shù)據(jù),加強跟蹤檢查。
(三)將定點認定機構、治療機構服務行為納入日常監(jiān)管和稽核范圍,不定期開展監(jiān)督檢查。
(四)定點治療機構違反本規(guī)程,發(fā)生不予支付情形且納入結算的,視情形予以拒付費用、暫停結算、終止服務協(xié)議等處理;涉及違反相關行政處罰規(guī)定的,醫(yī)保經辦機構應提請同級醫(yī)保行政部門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提請同級醫(yī)保行政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定點認定機構的認定醫(yī)師或其他經辦人員在資格認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六)參保人員或定點認定機構協(xié)助參保人員弄虛作假取得“兩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的,一經發(fā)現(xiàn),立即取消其補助資格,追回醫(yī)保已支付的所有基金,并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規(guī)定提請同級醫(yī)保行政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應對定點治療機構提供的“兩病”門診服務及執(zhí)行服務協(xié)議情況進行嚴格考核,日常審核扣分納入年度考核一并計算,考核結果與定點治療機構費用結算掛鉤。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要會同相關部門通過多渠道加大政策宣傳,提高群眾對“兩病”政策的知曉度。要及時開展轄區(qū)內經辦人員、醫(yī)務人員的“兩病”政策解讀、經辦培訓工作,確保“兩病”患者待遇享受。
第二十六條??參保人員“兩病”認定資料及墊付費用報銷相關資料按社會保險檔案管理要求存檔。
第二十七條??本規(guī)程由攀枝花市醫(yī)療保障事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guī)程從2019年12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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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定點認定機構
2.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定點治療機構
3.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認定申請表
4.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業(yè)務經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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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定點認定機構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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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點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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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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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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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心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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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中段益康街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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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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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鋼集團總醫(yī)院長壽路院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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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長壽路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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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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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西醫(yī)結合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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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炳草崗桃園街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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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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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第三人民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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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云康路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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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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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婦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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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炳草崗大街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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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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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第二人民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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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清香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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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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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鋼集團總醫(yī)院密地院區(qū)
|
攀枝花市東區(qū)瓜子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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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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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弄弄坪中路187號
|
9
|
攀枝花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yī)院
|
攀枝花市西區(qū)陶家渡福樂巷34號
|
10
|
市心理衛(wèi)生中心
|
攀枝花大道東段426號
|
11
|
攀枝花市第四人民醫(yī)院
|
攀枝花市仁和區(qū)攀枝花大道南段1685號
|
12
|
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醫(yī)院
|
攀枝花市仁和區(qū)攀枝花大道南段1203號
|
13
|
米易縣人民醫(yī)院
|
米易縣攀蓮鎮(zhèn)河熙北路39號
|
14
|
米易縣中醫(yī)院
|
米易縣攀蓮鎮(zhèn)南街95號
|
15
|
米易縣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
|
米易縣攀蓮鎮(zhèn)城北向陽路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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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鹽邊縣人民醫(yī)院
|
鹽邊縣西環(huán)北路1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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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鹽邊縣中醫(yī)院
|
鹽邊縣漁門鎮(zhèn)桑云路198號
|
18
|
鹽邊縣第二人民醫(yī)院
|
鹽邊縣紅格鎮(zhèn)紅格街232號
|
附件2
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補助資格定點治療機構
序號
|
定點機構名稱
|
地址
|
1
|
攀鋼集團總醫(yī)院密地院區(qū)
|
攀枝花市東區(qū)瓜子坪
|
2
|
中國十九冶集團有限公司職工醫(yī)院
|
攀枝花市東區(qū)弄弄坪中路187號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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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煤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醫(yī)院
|
攀枝花市西區(qū)陶家渡福樂巷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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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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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第四人民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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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攀枝花大道南段1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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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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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人民醫(yī)院
|
攀枝花市仁和區(qū)攀枝花大道南段1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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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米易縣人民醫(yī)院
|
米易縣攀蓮鎮(zhèn)河熙北路39號
|
7
|
米易縣中醫(yī)院
|
米易縣攀蓮鎮(zhèn)南街95號
|
8
|
鹽邊縣人民醫(yī)院
|
鹽邊縣西環(huán)北路117號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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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中醫(yī)院
|
鹽邊縣漁門鎮(zhèn)桑云路198號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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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心理衛(wèi)生中心
|
攀枝花市東區(qū)攀枝花大道東段426號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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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第二人民醫(yī)院
|
鹽邊縣紅格鎮(zhèn)紅格街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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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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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鐵路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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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金江鎮(zhèn)彩虹路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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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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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紫荊山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
攀枝花市東區(qū)紫荊苑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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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攀枝花市東區(qū)紅星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
攀枝花市東區(qū)榕樹街38號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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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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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弄弄坪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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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大花地中路6號、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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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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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大渡口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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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攀枝花大道中段3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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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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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長壽路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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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木棉路162號2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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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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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銀江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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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銀江鎮(zhèn)倮果村樂福巷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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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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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瓜子坪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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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瓜子坪蘭譜路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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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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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密地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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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寶石路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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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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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向陽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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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東區(qū)向陽路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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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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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棗子坪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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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棗子坪上街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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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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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炳三區(qū)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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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炳三區(qū)四十中小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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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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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南山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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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東區(qū)南山東街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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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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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礦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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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太平南路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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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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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煤(集團)公司總醫(yī)院小寶鼎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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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小寶鼎路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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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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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大寶鼎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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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干壩塘路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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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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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江林木水運局職工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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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蘇鐵西路6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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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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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玉泉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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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玉泉街辦芳香巷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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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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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陶家渡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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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花山西路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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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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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河門口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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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河門口北街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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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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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清香坪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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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梨花巷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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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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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摩梭河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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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太平南路2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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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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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格里坪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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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西區(qū)格里坪鎮(zhèn)田莊巷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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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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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大河中路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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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嘉旺巷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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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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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平地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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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平地鎮(zhèn)平地街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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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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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大田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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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大田鎮(zhèn)大田新街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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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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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總發(fā)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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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總發(fā)鄉(xiāng)立新村(總發(fā)街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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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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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啊喇鄉(xiāng)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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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啊喇彝族鄉(xiāng)永富街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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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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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大龍?zhí)多l(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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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大龍?zhí)多l(xiāng)裕民街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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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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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務本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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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務本鄉(xiāng)務本街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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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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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前進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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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前進鎮(zhèn)前進路2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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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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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同德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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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同德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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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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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布德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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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布德鎮(zhèn)中心村大莊街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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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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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金江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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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金江鎮(zhèn)移民安置小區(qū)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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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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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福田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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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福田鎮(zhèn)務子田村干田組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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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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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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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仁和鎮(zhèn)彎莊正義路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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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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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中壩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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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中壩鄉(xiāng)沙溝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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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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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太平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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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太平鄉(xiāng)花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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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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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同德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新生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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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同德鎮(zhèn)共和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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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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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區(qū)民政中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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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區(qū)布德鎮(zhèn)巴關河村巴關河組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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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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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丙谷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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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丙谷鎮(zhèn)丙谷街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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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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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白馬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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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白馬鎮(zhèn)田壩村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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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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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普威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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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普威鎮(zhèn)普濟路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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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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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埡口鎮(zhèn)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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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埡口鎮(zhè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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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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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撒蓮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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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撒蓮鎮(zhèn)新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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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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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白坡彝族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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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白坡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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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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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新山傈僳族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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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新山傈僳族鄉(xiāng)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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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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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攀蓮鎮(zhèn)城北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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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攀蓮鎮(zhèn)城北向陽路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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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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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得石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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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得石鎮(zhèn)街村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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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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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草場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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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草場鄉(xiāng)克朗村6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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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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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麻隴彝族鄉(xiāng)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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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麻隴彝族鄉(xiāng)中心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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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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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灣丘彝族鄉(xiāng)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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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易縣灣丘彝族鄉(xiāng)灣丘基地安康路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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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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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紅果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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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紅果鄉(xiāng)紅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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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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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社區(qū)衛(wèi)生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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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桐子林鎮(zhèn)西城街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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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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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新九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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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新九鄉(xiāng)新九街道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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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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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和愛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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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和愛彝族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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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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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桐子林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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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桐子林鎮(zhèn)安寧村三堆子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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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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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惠民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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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惠民鄉(xiāng)新林5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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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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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永興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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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永興鎮(zhèn)東道路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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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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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格薩拉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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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大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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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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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鱤魚彝族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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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鱤魚彝族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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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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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國勝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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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國勝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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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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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溫泉彝族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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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溫泉彝族鄉(xi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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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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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漁門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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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漁門鎮(zhèn)桑園小區(qū)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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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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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益民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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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益民鄉(xiāng)新民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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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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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箐河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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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箐河鄉(xiāng)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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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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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共和中心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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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共和鄉(xiāng)百草坪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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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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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紅寶苗族彝族鄉(xiāng)衛(wèi)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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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邊縣鄉(xiāng)紅寶苗族彝族鄉(xiāng)干坪子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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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攀枝花市城鄉(xiāng)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高血壓糖尿病門診補助
????????????????? 資格認定申請表
?? 填表時間:?? ?年???? 月??? 日
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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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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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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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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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h(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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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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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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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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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lián)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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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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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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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機構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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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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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機構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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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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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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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醫(yī)師簽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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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yī)療機構醫(yī)務科復核意見(印章):
?
?
復核人:
??????????????? ??????????年? 月? 日
|
?
醫(yī)療機構醫(yī)保科審核意見(印章):
?
?
審核人:
?
??????????????????????年? 月? 日
|
?
醫(yī)保經辦機構審核意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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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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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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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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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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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保人員須結合申報病種及病情選定治療機構,選定治療機構一年內不得變更;2.認定機構應本著實事求是原則,對參保人員出具的診斷證明、診斷報告等醫(yī)學資料的真實性負責;3.此表由認定機構留存?zhèn)洳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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