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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物價局關于貫徹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制定阿霉素等抗腫瘤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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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自治縣、市)物價局(發(fā)改委)、市級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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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發(fā)改委《關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腫瘤藥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fā)改價[2006]890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并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經研究決定,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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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發(fā)改委制定的阿霉素等抗腫瘤藥品最高零售價格及我局增補制定的非標品價格詳見附表一、二。附表中所列價格為GMP藥品的最高零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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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附表一中未列的劑型、規(guī)格及非GMP的藥品,附表二中未列規(guī)格的藥品,各生產企業(yè)必須在六月二十日前將相關資料報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價格前,經營單位不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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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表中所列的藥品,凡化學品名相同,命名中的鹽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規(guī)格品執(zhí)行同一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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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醫(yī)療機構執(zhí)行附表中藥品價格時,要同時降低實際加價率,以最小零售包裝的實際采購價格為基礎,順加不超過15%的加價率作價,實際采購價格高于500元的,最高加價額一律不得超過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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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區(qū)、縣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宣傳解釋工作,積極引導生產經營企業(yè)和醫(yī)療機構正常生產和使用降價藥品,加強對有關藥品市場實際購銷價格變化的跟蹤調查,發(fā)現(xiàn)中標價格或實際成交價格與規(guī)定最高零售價格相差較大的藥品,要立即向我局報告,我局將及時采取措施。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jiān)督檢查工作,對不執(zhí)行本通知有關規(guī)定的,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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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6年6月12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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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部分原研制及單獨定價抗腫瘤藥品臨時最高零售價格表
???????? 2.部分抗腫瘤藥品最高零售價格表